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 易科 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七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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