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五號),乙○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件,經乙○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殺人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且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乙○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