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
丙○○男五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0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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