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 律師
林仕訪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戊○○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貪污之犯行,惟被告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甲○○、庚○○、己○○、乙○○、丁○○、 王士維 、 羅桂珠 、 趙淑華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外僑動態新增更新資料、外事課職員上下班簽到簿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7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1月7日、95年3月7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