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台中市○○區○○路一段三一○號丁○○○○集合住宅
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該集合住宅之五號一樓之房屋區分所有權人
(台中市○○區○○段一○二七建號)。茲因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起
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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