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56號、
102年度偵字第18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貳肆參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勝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454號、102年度偵字第18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9299公克,取樣
0.005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924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顆粒1包(淨重1.9299公克,取樣0.005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924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00)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