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 蕭淞顥 (原名為 蕭順亨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蕭淞顥(原名蕭順亨)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消債條例施行後,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進行債務協商,銀行提供每期繳款新臺幣(下同)7,323元之協商方案,然聲請人多年來持續繳納債務最低應繳款項,勞保老年給付亦已罄之,目前只能倚賴打零工維持生活,而無法負擔上開還款條件,是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此聲請本件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0暨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目前工作不穩定,僅靠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8,000至10,000元(參見本院卷第9頁、第20至21頁),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8,000元(含膳食暨生活日用品7,200元、交通費800元,參見本院卷第9頁),所剩已不足清償萬泰商業銀行所提月付7,323元之協商方案(參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第55頁),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甚明。此外,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而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10月2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