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迴避對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38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蘭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迴避對書記官處分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抗告,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