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96號聲請 人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怡雯法官林玉珮法官邱景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