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49號聲請人 陳書賢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曾柏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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