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1649號債權人賴聯邦債務人 孫晉欽 0000000000000000
方晨宇孫晉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花蓮縣○○鎮○○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3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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