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54號聲明人 鍾瑞威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鍾瑞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黃潔茹法官蔡憲德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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