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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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94號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9年6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9年7月6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0年7月22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怡雯法官林玉珮法官邱景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