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9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99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月5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算日及利率│
├─────────┼──────┼──────┼─────────┤
│NO.0000000│新臺幣貳拾陸│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美國運通銀行│萬元│七月一日│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高雄分行│││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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