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 林美玲
林美娜 被告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陳永豐 訴訟代理人 呂繡芬
謝金 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義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坐落嘉義市○路○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共有,原告以系爭土地無法排放污水而無法建屋居住使用為由,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向被告申請免徵地價稅,被告嗣依據嘉義市政府所為系爭土地距離已開闢設有排水溝計畫道路未超出50公尺,屬公共設施已完竣之事實認定,而以103年7月17日嘉市稅土字第1037512538號函否准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兩造就被告依據嘉義市政府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而作成原處分之要件事實有所爭議,本院認嘉義市政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