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建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42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1月26日102年度建上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4萬6,31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33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
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劉定安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