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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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鎬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鎬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鎬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蘭蕙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24日│102年07月08日│102年10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2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2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06號│字第1386號│字第1892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341號│102年度簡字第186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3年02月06日│103年10月22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341號│102年度簡字第186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63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03日│103年02月25日│103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329號│字第1365號│字第66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