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 張惠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守正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所述之事實理由與狀內所附證據不同,請具狀詳述
取得對於相對人債權新臺幣(下同)3,182,468元之事實經過,及得主張本件聲請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依據。
㈡本次聲請所主張之受償金額為何?併釋明得為受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是否請求利息及違約金;如是,併表明起算起訖日、利率及其依據或約定書等。
㈣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所簽訂之借據影本及繳款明細表。
㈤受讓上開債權時,是否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如有,併補呈相關通知資料。
㈥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4款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