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79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6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9年3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揆之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依法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予審酌上開事後發生之情事,而對被告為實體之有罪判決,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上開法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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