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錫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73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588、202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且均對犯罪事實自白不諱,其上訴意旨雖均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然查本件被告等迄未能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或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本院審酌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未獲合理填補,認原審法院量刑並無不當,且不宜為緩刑之宣告,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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