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矚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矚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龍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龍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黃子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端勒索財物罪、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庇護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庇護施用毒品罪、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之犯行,已據證人 吳志宏張淑蓉杜廣敏胡佩君邱鐘連陳耀濬徐蘭香歐維祥彭維君黃永輝徐偉琳 、李○○、 田震宇蔡強生高繹勝鄧閔雄陳祐童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聯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576號卷宗影本及扣押目錄表、94年度毒偵字第5098號案件卷宗影本及扣押目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偵查隊勤務分配表、98年度毒品案件尿液編號採驗作業管制紀錄、送驗資料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既否認犯行,有合理之理由認為其將來面臨本案追訴及審理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供述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均有極大出入,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為保全將來之審理,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0年1月22日、3月22日、5月2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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