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廿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葉崇義」,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葉崇義」,係「審判長法官蔡崇義」之誤繕,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蔡崇義」,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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