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四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二月四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