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家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13號抗告人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乙○○、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移送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有涉及不動產之分割,該不動產全部均坐落於台南縣七股鄉,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專屬原審管轄,原裁定認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顯有違誤等語。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而就遺產之分割而言,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十八條第一項雖有普通管轄權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惟如遺產中有涉及不動產之分割者,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專屬管轄之規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二三號;楊建華、 王甲乙 、 鄭健才 等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九十二年八月版第二三頁; 陳計男 著,民事訴訟法論,九十三年十月版第四五至四六頁)。
三、查:本件係遺產分割之訴訟,其中涉及不動產之分割,訟爭不動產全部均坐落於台南縣七股鄉,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原審家調字卷第八頁、本院卷第六至十頁),依上說明,就此部分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管轄,則抗告人便宜上將其他遺產之分割,合併向原審法院提起,自無不合。原審法院認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逕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尚有錯誤。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以裁定將原裁定廢棄。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