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賴祥麟

被告 陸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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