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6號
原告 林献堂
被告 吳冠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48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6號
原告 林献堂
被告 吳冠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48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