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6號

原告 林献堂

被告 吳冠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48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