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賭博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拘票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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