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