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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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