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吳榮達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