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柳楓怡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 佑青 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法定代理人 莊順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東豐汽車融資(東豐當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以每3個月為1期,分
6年共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8.87%,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嗣債務人更改清償方式改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8.87%。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現於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擔任護理師,每
月薪資為32,000元,如加計每年年終及三節獎金後平均每月約35,000元等情,經其陳述明確,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條附卷可稽,應可信其為真實,爰以35,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前配偶 方詩豪 共同育有四名未成年子女方○安(00
年0月生)、方○秀(00年00月生)、方○樂(100年8月生)、柳○羽(000年0月生),如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22,896元【計算式:
11448×4÷2=22896】,惟債務人 陳明 其每月實際上支出之扶養費僅20,000元。爰以每月20,000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又債務人陳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共11,448元,復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設有明文。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520,000元【計算式:350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負擔之扶養費及個人必需生活費用2,264,256元【計算式:(20000+11448)×72=000000
0】,所剩255,74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55744】,僅須以其中5分之4即204,595元【計算式:255744×4/5=20459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216,000元,已較204,595元高出11,405元,自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8.87%││5.債務總金額:1,144,606元。││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3,349│87│6,264│││有限公司││││├──┼────────┼──────┼─────┼──────┤│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20,255│53│3,816│││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49,755│1,179│84,888│││股份有限公司││││├──┼────────┼──────┼─────┼──────┤│4│和潤企業股份有限│198,322│520│37,440│││公司││││├──┼────────┼──────┼─────┼──────┤│5│裕融企業股份有限│162,925│427│30,744│││公司││││├──┼────────┼──────┼─────┼──────┤│6│佑青醫療財團法人│200,000│524│37,728│││佑青醫院││││├──┼────────┼──────┼─────┼──────┤│7│甲○○○○○│80,000│210│15,120│││││││├──┼────────┼──────┼─────┼──────┤│││││││總計││1,144,606│3,000│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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