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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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中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中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分別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蔡中玠(下稱被告)位在南投縣魚池鄉○○村○○巷00號之住所、於同月22日送達於被告位在南投縣○里鎮○○街○○巷○弄○○號之居所,均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被告於同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2份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