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號聲請人 楊源豪 上列聲請人楊源豪因與相對人 謝彼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源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原本(發票日:民國102年7月17日)一張,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謝彼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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