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6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於犯罪事實欄第四行、第九行、第十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行之「安非他命」前面,均增「甲基」二字,及犯罪事實欄第八行「九月二日」後面增「上午十時許」五字。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4公克),依毒品危害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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