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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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