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5年度成簡字第20號、95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各1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