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10號原告謄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方正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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