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八
八一、第二0四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乙○○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分別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均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明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