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附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信貞 上訴人 陳惠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賢豪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返還房地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已對被上訴人陳賢豪不另為無罪諭知,因而為駁回上訴人張信貞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張信貞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另上訴人陳惠祥並非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人及原判決之當事人,其一併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瑞斌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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