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堃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4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堃榮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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