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秀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秀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75年度臺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有部分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從而,附表原雖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解釋,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22日│99年5月30日│99年5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及案號│字第3217號│第25268號│第2526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審││1347號│2494號│2494號││├──┼────────┼────────┼────────┤││判決│99年10月29日│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11月22日│101年3月8日│101年3月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9之│附表編號1至9之│附表編號1至9之│││罪,經臺灣高等│罪,經臺灣高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法院101年度聲字│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2號,定應執│第2662號,定應執│第266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行刑為有期徒刑8│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6月14日│99年6月19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毒││及案號│第25268號│第25268號│偵字第252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審││2494號│2494號│2494號││├──┼────────┼────────┼────────┤││判決│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3月8日│101年3月8日│101年3月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9之│附表編號1至9之│附表編號1至9之│││罪,經臺灣高等│罪,經臺灣高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法院101年度聲字│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2號,定應執│第2662號,定應執│第266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行刑為有期徒刑8│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7月18日│99年8月26日│99年9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毒偵││及案號│第25268號│第25268號│字第578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審││2494號│2494號│326號││├──┼────────┼────────┼────────┤││判決│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3月8日│101年3月8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9之│附表編號1至9之│附表編號1至9之│││罪,經臺灣高等│罪,經臺灣高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法院101年度聲字│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2號,定應執│第2662號,定應執│第266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行刑為有期徒刑8│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年5月29日│99年6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811號│81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7│101年度訴緝字第3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5日│101年7月5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1年8月6日│101年8月6日│├───┴────┼─────────┼─────────┤│備註│附表編號10至11之罪│附表編號10至11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經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判處應│緝字第37號,判處應│││執行刑為期徒刑3年│執行刑為期徒刑3年│││年6月│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