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高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1號上訴人 劉美秀 被上訴人 劉三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數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