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3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邵萬欽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23日100年度審訴字第23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院100審訴2306號判決曾經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而本院業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0年11月24日以100上訴字第1755號判決,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其上訴在案,故上訴人於其上訴遭駁回後,另於100年12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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