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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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溫秋敏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修武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9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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