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18,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896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附帶請求,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梅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附表:
┌─┬────────────┬────┬─────┬────────┐│編│地號│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鎮○○○段)│(㎡)│(元/㎡)│以下四捨五入)│├─┼────────────┼────┼─────┼────────┤│⒈│1814│2614.57││5,752,054元│├─┼────────────┼────┤├────────┤│⒉│1825│3414.26│2,200│7,511,372元│├─┼────────────┼────┤├────────┤│⒊│1827│203││446,600元│├─┼────────────┼────┼─────┼────────┤│⒋│1810│133.66│5,300│708,398元│├─┴────────────┴────┴─────┼────────┤│合計│14,418,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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