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修武 被上訴人即被告 溫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楊修武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楊修武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上訴人溫秋敏得行使抵銷權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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