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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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RUMYKARBOWINTERNATIONALCO.,LTD.法定代理人 蘇明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嵐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陳玉珍
莊順 林錦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威宏
陳泰延 黃柏夫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陳威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原告應提出訴之聲明以外幣折合新臺幣時之匯率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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