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20號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啓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銓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43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