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燕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雅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雅娟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二紙,均未載明到期日,尚無從推知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若係請求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若係請求票款,亦應釋明本票之提示日。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5年11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並於105年11月30日具狀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然未據聲請人釋明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