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告 丘佩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治霖 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添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受告知人 丘佩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