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順盟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凱 被告 葉奕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328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